臺灣深層海水資源利用學會組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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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深層海水資源利用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Society of Deep Ocean Water Resource
Application」。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深層海水利用之學術發展、研究成果之評價與推廣、促進資訊流通、國際合 作以及會員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為達成本章程第二條所列之宗旨,進行以下會務活動:
一、 獎勵或協助會員從事深層海水資源利用之學術研究及推動產業發展。
二、 舉辦研究成果發表會、發行論文期刊等刊物。
三、 為深層海水資源利用相關議題提供專業諮詢,並發行新聞快訊。
四、 接受委託有關深層海水之研究或規劃等事項,促進產官學研合作。
五、 促進國際深層海水資源利用之學術交流。
六、 其他為達成本會設立宗旨之必要活動。
第六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及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活動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入會程序及應繳納會費分為下列五種:
一、 普通會員:凡具下列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得為普通會員。
(一) 國內外專科學校以上畢業者。
(二) 高級中學畢業,曾經或正在從事有關深層海水資源利用研究或工作者。
普通會員於入會時除應繳納入會費新臺幣伍佰元,每年須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捌佰元。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關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至多可推派代
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團體會員於入會時除應繳納入會費新臺幣貳仟元,每年應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仟元。
三、 贊助會員:凡捐助本會經費在新台幣貳萬元以上或贊助等值金額之物品者,得由理事會推薦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每年須繳
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四、 名譽會員:凡國內外具有學識與資望,對發展本會會務或於臺灣地區深層海水資源利用有特別功績者,得由理事會或會員二
十人以上提出,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為名譽會員。
名譽會員無須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五、 學生會員:凡年滿十八歲,國內外專科學校以上在學中之學生,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得為學生會員。
學生會員於入會時除應繳納入會費新臺幣參佰元,每年須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參佰元。
學生會員畢業後,自然成為普通會員,有普通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六、 永久會員:凡具下列資格者,得為永久會員。
(一) 首次入會:凡一次繳清入會費及二十年常年會費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得為永久會員。
(二) 已具會員資格:累計繳費二十年即自動轉為永久會員,無須繳納常年會費。
第八條 會員具有 (一)、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二)、接受本會刊物,(三)、會員大會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議決等權
利。惟學生會員、贊助會員、名譽會員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 九條 會員具有遵守本會章程、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決議,以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條 有意願入會之個人、團體或法人,須向本會理事長提出入會申請書,並接受理事會審核。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決議或損害本會名譽者,理事會得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或建議除名並提送會
員大會議決。除名處分,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始為有效。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會籍自然消失:
一、 兩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
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除名者。
三、 死亡。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
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長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及變更本會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宣讀及討論學術論文。
七、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大會議決案。
二、 召集會員大會。
三、 審核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四、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六、 計劃並辦理第五條列舉各項事項。
七、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
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
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
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
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兼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同理事、監事之任期。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
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會員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
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等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組織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理事、監事,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
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等
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二、 常年會費。
三、 會員捐款。
四、 基金及其孳息。
五、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送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送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核,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提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
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送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
期召開者,先提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〇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03年9月10日台內社字0009函准予備
查。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深層海水資源利用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Society of Deep Ocean Water Resource
Application」。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深層海水利用之學術發展、研究成果之評價與推廣、促進資訊流通、國際合 作以及會員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為達成本章程第二條所列之宗旨,進行以下會務活動:
一、 獎勵或協助會員從事深層海水資源利用之學術研究及推動產業發展。
二、 舉辦研究成果發表會、發行論文期刊等刊物。
三、 為深層海水資源利用相關議題提供專業諮詢,並發行新聞快訊。
四、 接受委託有關深層海水之研究或規劃等事項,促進產官學研合作。
五、 促進國際深層海水資源利用之學術交流。
六、 其他為達成本會設立宗旨之必要活動。
第六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及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活動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入會程序及應繳納會費分為下列五種:
一、 普通會員:凡具下列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得為普通會員。
(一) 國內外專科學校以上畢業者。
(二) 高級中學畢業,曾經或正在從事有關深層海水資源利用研究或工作者。
普通會員於入會時除應繳納入會費新臺幣伍佰元,每年須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捌佰元。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關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至多可推派代
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團體會員於入會時除應繳納入會費新臺幣貳仟元,每年應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仟元。
三、 贊助會員:凡捐助本會經費在新台幣貳萬元以上或贊助等值金額之物品者,得由理事會推薦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每年須繳
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四、 名譽會員:凡國內外具有學識與資望,對發展本會會務或於臺灣地區深層海水資源利用有特別功績者,得由理事會或會員二
十人以上提出,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為名譽會員。
名譽會員無須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五、 學生會員:凡年滿十八歲,國內外專科學校以上在學中之學生,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得為學生會員。
學生會員於入會時除應繳納入會費新臺幣參佰元,每年須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參佰元。
學生會員畢業後,自然成為普通會員,有普通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六、 永久會員:凡具下列資格者,得為永久會員。
(一) 首次入會:凡一次繳清入會費及二十年常年會費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得為永久會員。
(二) 已具會員資格:累計繳費二十年即自動轉為永久會員,無須繳納常年會費。
第八條 會員具有 (一)、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二)、接受本會刊物,(三)、會員大會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議決等權
利。惟學生會員、贊助會員、名譽會員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 九條 會員具有遵守本會章程、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決議,以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條 有意願入會之個人、團體或法人,須向本會理事長提出入會申請書,並接受理事會審核。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理監事會及會員大會決議或損害本會名譽者,理事會得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或建議除名並提送會
員大會議決。除名處分,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始為有效。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會籍自然消失:
一、 兩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
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除名者。
三、 死亡。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
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長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及變更本會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宣讀及討論學術論文。
七、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大會議決案。
二、 召集會員大會。
三、 審核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四、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六、 計劃並辦理第五條列舉各項事項。
七、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
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
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
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
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兼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同理事、監事之任期。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
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會員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
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等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組織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理事、監事,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
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等
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
二、 常年會費。
三、 會員捐款。
四、 基金及其孳息。
五、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送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送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核,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提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
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送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
期召開者,先提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〇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03年9月10日台內社字0009函准予備
查。